夫妻離婚時,一方給另一方財產,是否應課徵贈與稅?
中央社 2009/10/07
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:夫妻兩願離婚時,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,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。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,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,如主張亦屬離緍約定之給付,應由其負舉證責任,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付且屬無償移轉時,應課徵贈與稅
【
上一篇
】 【
下一篇
】 【
返回法律常識
】
女子徵信
中區嚴選徵信社
上海徵信
東森徵信社
.
.
.
.
.
.
.
.